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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 10:39

高爾夫規則10. 準備及做打擊/建言及協助/桿弟

說明如何準備及做打擊,包含球員可以從其他人(包括桿弟)獲取的建言及其他協助。高爾夫的擊球技巧及個人挑戰是本運動的基本原則。

10.1做打擊

規則之目的:規則10.1說明如何做一打擊,及在做打擊時幾種被禁止的行動。一打擊是以球桿的桿頭正當地對一球擊打所構成, 其基本挑戰是在球桿無錨定的狀況下揮動並操控整支球桿的動作。

10.1a正當地對球做打擊

在做打擊時:

  • 該球員必須以球桿頭任一部分對球正當地擊打,因此球桿與球之間只有短暫的接觸,且決不可推、鉤或舀該球。

  • 如該球員的球桿意外地不止一次打到該球,只算一次打擊,並無處罰。

10.1b錨定做打擊之球桿

在做打擊時,球員決不可用下列任一方式錨定該球桿:

  • 以握著的球桿或以握桿的手,直接抵靠在身體的任何一部分(例外,球員可以握著球桿或以握桿的手,抵靠在另一隻手掌或另一隻手的前臂),或

  • 透過“錨定點”的使用,以前臂抵靠在身體的任何部分,間接地讓握桿的手形成一個穩固的點,使另一隻手可以圍繞著該點揮桿。

如球員的球桿、握桿的手或前臂在打擊過程中觸及其身體或衣服,而不是一直抵靠在身體上,則並不違反本條規則。

為了本條規則之目的,“前臂”是指手臂肘關節下方的部分,並包含手腕。

規則10.1B圖解: 錨定做打擊之球桿


見規則25.3b及25.4h(調整規則10.1b以適用於被截肢及使用輔助行動工具之球員)。

10.1c橫跨或站在擊球線上做打擊

球員決不可蓄意將雙腳分別地站在他的擊球線或該線在球後方之延伸線的二側,或用任一腳蓄意地碰觸他的擊球線或該線在球後方之延伸線這樣的站位做打擊。

擊球線只在本條規則中不包含其二側的合理距離。

例外─如非蓄意或避免站到另一球員的擊球線而採取這種站位,並無處罰。

見規則25.4i (為了使用輔助行動工具之球員,調整規則10.1c以包含用輔助行動工具的任何一部分所採取之站位).

10.1d打移動中的球

球員決不可對移動中的球做打擊:

  • 當一在比賽狀態的球不是靜止在一個點上時,它即是在“移動中”。

  • 如已靜止的球在晃動(有時稱為抖動),但仍留在或回到它的原點,則它被視為在靜止中,而不是移動中的球。

但下列是三項免罰的例外:

例外1--在球員為了打擊開始上桿之後球開始移動:在這種情況下對移動中的球做打擊,適用規則9.1b,而非本條規則。

例外2--球從球梯落下:對從球梯落下的球做打擊,適用規則6.2b(5),而非本條規則。

例外3--球正在水中移動:當一球在臨時積水內或處罰區的水中正在移動時:

  • 其球員可以免罰對該移動中的球做打擊,或

  • 其球員可以依規則16.1或17採取脫困,然後可以撿起該移動中的球。

在上述任一情況下,該球員決不可不合理的延誤(見規則5.6a),而允許風或水流將該球移至較佳的位置上。

違反規則10.1做打擊之處罰:一般處罰。

在比桿賽,球員違反本條規則所做之打擊計入桿數,且另要罰二桿。

10.2建言及其他協助

規則之目的:決定打球的策略及戰術是球員的基本挑戰, 因此在回合中對球員所可以得到的建言及其他協助有其限制。

10.2a建言

在回合中,球員決不可:

  • 對在該競賽中正在該比賽場地上打球的任何人提供建言,

  • 向自己的桿弟以外的任何人請求建言,或

  • 接觸其他球員的裝備品,以得知如由其他球員提供或向其他球員詢問則會是建言的資訊(例如接觸其他球員的球桿或球桿袋以查看他正在使用的是什麼球桿)。

本規定並不適用於回合開始之前、依規則5.7a之比賽中止期間或競賽的二回合之間。

違反規則10.2a之處罰:一般處罰。

處罰以下述方式適用於比洞賽及比桿賽:

  • 當球員之一在打一洞時,該球員請求或給予建言:該球員在正在打或剛打完的那一洞遭受一般處罰。

  • 當二位球員都在二洞之間時,該球員請求或給予建言:該球員在下一洞遭受一般處罰。

規則22、23及24:(在涉及搭檔的各類比賽中,球員可以對其搭檔或搭檔的桿弟提供建言,也可以向搭檔或搭檔的桿弟請求建言)。

10.2b其他協助

(1) 向桿弟取得擊球線或其他有關方向上的資訊。

當球員的桿弟就該球員的擊球線或其他有關方向的資訊給予協助時,該桿弟有下列限制:

  • 該桿弟決不可以放置一個物體以提供上述的協助(且該球員在做該次打擊前,並不能以移除該物體而免於處罰)。

  • 當該球員正做打擊時,其桿弟決不可以:

    • 為了該球員向前打球而站在某一位置上,或

    • 做任何其他的事以提供上述的協助(例如利用地面上的一個點指出方向)。

    • 當規則10.2b(4)不允許時,該桿弟決不可以站在受限區域。

但本條規則並不禁止桿弟站在球洞旁照管旗桿。

(2) 向桿弟以外的人取得擊球線或其他有關方向上的資訊。

球員決不可以向自己的桿弟以外的人取得擊球線或其他有關方向的資訊,但下列為例外:

  • 那個人可以提供有關某物體的公共資訊(例如,利用一棵樹指出被遮蔽的球道中線)。

  • 當該球員的球不在該洞果嶺上時,那個人可以站在某一位置上為該球員指示向前打球的方向,但必須在該球員做打擊前離開。

但本條規則並不禁止任何人站在球洞旁照管旗桿。

(3) 禁止放置物體協助對準、採取站位或揮桿。

球員決不可以設置一物體以協助對準方向或採取站位以做該次打擊(例如放一支球桿在地上以指示自己應對準的向或雙腳應放置的位置)。

“設置一物體”意指該物體有接觸地面,但該球員未接觸該物體。

如該球員違反本條規則,他不能藉由在做打擊前將該物體移開而免罰。

本條規則亦適用於為了類似的目的所採取的行動,例如球員在沙子或露水中做了一個記號以協助揮桿。

本條規則並不適用於球標被用於標示球位時或一球被置放在其位置上時。但一球標如符合裝備品規則中對準裝置的定義,見規則4.3。

見規則25. 2c(調整規則10.2b(3)以適用於視障之球員)。

(4) 球員做打擊前,桿弟之受限區域。

當球員為打擊開始採取站位(意思是球員距離該站位至少有一呎)起,直至做完該次打擊的這段期間,該球員的桿弟在何時及為何可蓄意站在球後方的延伸線上或附近(即所謂“受限區域”),相關的限制如下:

  • 對準。
    該桿弟決不可以站進受限區域協助該球員對準。這種協助包含當桿弟未發一語即退開,但即使如此,還是給出一個讓該球員可以正確對準目標的訊息。但如該球員在做打擊前退開,且在該球員為該次打擊重新採取站位前,該桿弟亦從該受限區域退開,則無處罰。

  • 對準以外的協助。
    如該桿弟正在幫球員做對準方向以外的某件事(例如,查看球員上桿時是否會打到旁邊的樹)時,該桿弟可以站進受限區域,但該桿弟要在該球員做打擊前退開,且此一位置之站取並非平常例行動作的一部份才允許。

如該桿弟並非蓄意站在受限區域內。並無處罰。

本條規則並不禁止球員讓其桿弟以外的人站在受限區域內幫忙追蹤球的飛行路徑。

規則22、23及24:(在比賽的形式涉及搭檔及給予建言者、球員的搭檔、搭檔的桿弟及任何給予建言者均有相同之限制))。

見規則25. 2d(調整規則10.2b(4)以適用於視障之球員)。

(5) 實質協助、消除分心及對自然因素之防護。

球員在下列情形下,決不可做打擊:

  • 在獲得其桿弟或其他任何人之實質協助時,或

  • 在其桿弟、任何其他人或物體,被蓄意地設置在某一位置,以:

    • 消除分心,或

    • 對陽光、雨、風或其他自然因素提供防護。

本條規則並未禁止球員:

  • 在做打擊時,自己對自然因素採取防護行動,例如,穿著防護服裝或撐傘在自己的頭上。

  • 要求其他任一非依球員要求而蓄意站在某一位置的人,留在原地或走開(例如,當某位觀眾投射影子在球員的球上時。)

違反規則10.2b之處罰:一般處罰。

10.3桿弟

規則之目的:在回合中,球員可以有一位桿弟來幫他攜帶球桿、提供建言及其他協助,但桿弟被允許可做的事有其限制。球員要負責其桿弟在回合中之行為,如其桿弟違反規則將遭受處罰。

10.3a在回合中桿弟可以協助球員

(1) 球員在任一時間點只允許有一位桿弟。

在回合中,球員可以有一位桿弟為其攜帶、運送或照管其球桿、提供建言及以其他被允許的方式提供協助,但有下列限制:

  • 球員在任何時候決不可有一位以上的桿弟。

  • 球員在回合中可以更換桿弟,但決不可只是為了從新桿弟處獲得建言而短暫這樣做。

不論該球員是否有桿弟,與該球員一起步行或乘車,或為該球員攜帶其他物品(例如雨衣、傘、食物及飲料)之其他任何人,除非該球員指定他為其桿弟,或他也為該球員攜帶、運送或照管球桿,否則這個人並非該球員之桿弟。

(2) 二位或更多位球員可以共用一位桿弟。

當有規則問題涉及被共用的桿弟之特定行動,且需要決定該行動是為哪位球員所採取時:

  • 如該桿弟的特定行動是在共用該桿弟的球員之一的明確指示下所做的,則該行動是為了該球員所採取。

  • 但如那些球員都沒有做出該行動的明確指示,則該行動被視為是涉入該規則事件之球的球員所採取。

  • 如共用該桿弟之球員均未對該桿弟有特定之指示,且這些球員的球也未涉入,則共用該桿弟的球員均遭受處罰。

見規則25.2及25.4及25.5(有某類特殊身障之球員可以尋求助手的協助)

違反規則10.3a之處罰:

  • 球員在同一個時間有超過一位桿弟的協助期間之各洞,遭受一般處罰。

  • 如本違規行為是在二洞之間發生或持續,則該球員要在下一洞遭受一般處罰。

10.3b桿弟可以做什麼事

下列是桿弟被允許及不被允許的行動之例子:

(1) 被允許的行動。

當規則允許時之行動,桿弟可以去做如下列之行動:

  • 攜帶、運送及照管其球員之球桿及其他裝備品(包含駕駛球車或拉手推車)。

  • 尋找該球員的球(規則7.1)。

  • 在其球員的打擊做出之前,提供資訊、建言及其他協助(規則10.2a及10.2b)。

  • 整平沙坑,或採取其他行動來照護比賽場地(規則8.2之例外,8.3之例外及規則12.2b(2)及(3))。

  • 移除該洞果嶺上的沙子或鬆土,或修復其上之損壞(規則13.1c)。

  • 移開或照管該洞旗桿(規則13.2b)。

  • 撿起該球員的球,一旦確定(例如行動或口述)該球員會依規則採取脫困(規則14.1b)時。

  • 標示該球員在該洞果嶺上的球之球位、並將之撿起及置回(規則14.1b之例外及14.2b)。

  • 將其球員的球弄乾淨(規則14.1c)。

  • 移除鬆散自然物及可移動之人造物(規則15.1及15.2)。

(2) 在球員授權下才被允許的行動。

下列行動是規則允許球員可以做的,但桿弟必須在該球員授權之下才可以去做(授權必須每次都明確地給與,不可以概括性地給與整個回合):

  • 恢復該球員的球靜止後被惡化的條件(規則8.1d)。

  • 當該球員的球不在果嶺上,撿起該球員依規則必須置回(規則14.1b)的球時。

(3) 不允許的行動。

  • 不允許桿弟為其球員做下列之行動:

  • 讓與該球員之對手下一打擊、一洞或該組比賽,或同意該對手在該組比賽之成績(規則3.2)。

  • 除非該桿弟已將該球撿起或移動,否則不允許該桿弟置回該球(規則14.2b)。

  • 在採取脫困時,將一球拋下或置放(規則14.3)。

  • 決定依某規則採取脫困(例如,依規則19將球視為無法打,或依規則16.1或17從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或處罰區採取脫困);桿弟可以建議該球員這樣做,但必須由該球員自己決定。

10.3c球員要對其桿弟之行為及規則之違反負責

球員對其桿弟在回合中及

規則5.7a之比賽中止期間之行為負責,但不對其桿弟在回合之前或之後的行為負責。

如桿弟的行動違反某一規則,或如該行動由該球員採取也會違反該規則,則該球員將依該規則遭受處罰。

當某規則之執行取決於某些事實時,不論該球員是否知道這些事實,該球員所知道的被視為包含其桿弟所知道的。

資料來源:  https://www.randa.org/zh-TW/rog/the-rules-of-golf/rule-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