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依球之所處打球
9.1a從球靜止的地方打球
球員靜止在比賽場地上的球,必須依其球之所處打球,除非規則另有要求或允許球員:
從比賽場地上另一個地方打一球,或
撿起一球,然後將它置回它的原點上。
9.1b在上桿或打擊過程中球移動,如何處理
如球員的靜止球剛好在開始打擊後,或為了打擊在上桿後,才開始移動而該球員繼續做了該打擊時:
不論什麼原因造成該球移動,決不可將它置回。
該球員必須從該打擊後該球靜止的地方繼續打它。
如該球員造成該球移動,見規則9.4b查明是否有處罰。
違反規則9.1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9.2決定球是否被移動及是什麼原因造成它移動
9.2a決定球是否被移動
球員的靜止球只有在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它已移動的情況下,才被視為已移動。
如球可能已移動,但並非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的情況下,則它不被視為已移動,且必須依它的所處打球。
9.2b決定什麼原因造成球移動
當球員的靜止球已移動時:
必須決定什麼原因造成它移動。
這個原因決定該球員是否要將該球置回,或依該球之所處打球,且是否有處罰。
(1) 四種可能的因素。
規則對靜止球在其球員做打擊之前移動,只認可四種可能的因素:
自然力,例如風或水(見規則9.3),
該球員的行動,包括該球員之桿弟的行動(見規則9.4),
在比洞賽之對手的行動,包含該對手之桿弟的行動(見規則9.5),或
局外之影響力,包含在比桿賽之任一其他球員的行動(見規則9.6)。
見規則22.2(在四人二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方行動,且該搭檔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規則23.5(在四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方行動,且該搭檔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裝備品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2) 決定什麼原因造成球移動時,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之標準。
球員、其對手或局外之影響力,這些可能造成球移動的因素只有在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是球移動的因素。
如不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至少是其中一項是造成球移動的因素,則該球被視為是被自然力所移動。
在應用本標準時,必須考量所有合理可資利用的資訊,這個意思是指該球員所知道的,或經由合理的作為而無不合理的延誤比賽之下所可獲得的所有資訊。
9.3球被自然力移動
如“自然力”(例如風或水)造成球員的靜止球移動:
並無處罰,且
該球必須從它的新位置擊打。
例外1--在該洞果嶺上的球如在被撿起且置回之後移動,該球必須被置回(見規則13.1d):如球員在該洞果嶺上的球,在被撿起並置回它被移動之位置後又移動:
必須將該球置回它的原點上(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
不論是什麼原因造成該球移動(包含自然力),都適用上項規定。
例外2--靜止球如移動到比賽場地的其他區域或在拋球、置球或置回之後球出界,該球必須置回:如球員將原球或另一球拋下、置放或置回使之進入比賽狀態,但自然力造成該靜止球移動,且靜止在另一比賽場地之區域或出界,則該球必須置回其原靜止點(如該點位置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但果嶺上的球要被置回,見例外1。
違反規則9.3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9.4球被其球員撿起或移動
本條規則僅適用於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球員(包含其桿弟)將自己的靜止球撿起,或因球員或其桿弟的行動造成它移動時。
9.4a當球被撿起或移動時必須置回
如球員撿起自己的靜止球,或造成它移動,該球必須置回它的原點上(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但不包含下列之情況:
當球員依規則將該球撿起採取脫困,或將該球置回在不同的位置時(見規則14.2d及14.2e),或
當球員的靜止球剛好在開始打擊後,或為了打擊在上桿後,才開始移動而該球員繼續做了該打擊時(見規則9.1b)。
9.4b因撿起、蓄意碰觸球或造成它移動之處罰
如球員撿起、蓄意碰觸他的靜止球,或造成它移動,該球員遭受罰一桿。
但下列為五項例外:
例外 1--球員被允許將球撿起或移動它:當球員依某一允許下列行動之規則將該球撿起,或造成它移動時,並無處罰:
允許將該球撿起且置回它的原點,
要求被移動的球要置回它的原點,或
要求或允許該球員再次將一球拋下或置放,或從不同的地方打一球。
例外 2--在試圖找到或辨認球之前的意外移動:當球員在試圖找到或辨認該球期間意外地造成它移動時,並無處罰(見規則7.4)。
例外 3--球在該洞果嶺上意外的移動:當球員在該洞果嶺上意外造成其球移動時,不論是如何發生的,並無處罰(見規則13.1d)。
例外 4--球在該洞果嶺以外的任何地方在執行規則期間意外的移動:當球員意外地移動在該洞果嶺外的球,係因採取合理行動去執行下列程序期間,並無處罰:
當規則允許去標示該球之球位,或撿起及置回該球時(見規則14.1及14.2),
移開可移動之人造物(見規則15.2),
當規則允許修復被惡化的條件時(見規則8.1d),
依某規則採取脫困,包含確定依某規則之脫困是否可行(例如,揮動球桿查看是否受某狀況之妨礙),或在何處脫困(例如,確定完全脫困之最近點),或
依某一規則丈量(例如,依規則6.4決定打球順序)。
例外 5--緊靠球員或裝備品的靜止球移動:當球因打擊(規則11.1)或拋下(規則14.3c(1)),如該球緊靠球員或其裝備品而呈靜止狀態,當該球員走開或移開其裝備品時造成該球移動,並無處罰。
違反規則9.4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如球員依規則9.4必須置回被移動的球,如未置回且從錯誤的地方打球,該球員依規則14.7a(見規則1.3c(4)的例外)僅遭受一般處罰。
9.5在比洞賽,球被對手撿起或移動
本條規則只適用於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球員的對手(包含該對手之桿弟)將該球員的靜止球撿起,或其行動造成該球移動時。
如該球員的球被其對手誤打(錯誤球),這種情況適用規則6.3c(1),而非本條規則。
9.5a當球被撿起或移動時必須置回
如球員的對手撿起或移動該球員的靜止球,該球必須置回它的原點(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下列情況為例外:
當該對手是讓與下一打擊、一洞或該組比賽時(見規則3.2b),或
當對手在該球員之請求下撿起或移動該球員的球時,因該球員要依某規則採取脫困或將該球置回在另一位置。
9.5b撿起、蓄意碰觸球或造成它移動之處罰
如球員的對手撿起、蓄意碰觸該球員的靜止球,或造成它移動,該對手遭受罰一桿。
但下列三項是例外之情形:
例外1--允許對手撿起球員的球:球員的對手在下列情形下撿起該球員的球,並無處罰:
當讓與該球員之下一打擊、一洞或該組比賽時,或,
在該球員之請求下。
例外2--因誤解而標示該球員在果嶺上的球之球位並將球撿起:在該洞果嶺上,當對手誤以為該球員在果嶺上的球是自己的,而標示該球之球位並將之撿起,並無處罰。
例外3--關於該球員幾個相同的例外:當球員的對手採取規則9.4b之例外2、3、4或5所述的任一行動期間,意外地造成該球員的球移動,並無處罰。
違反規則9.5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9.6球被局外之影響力撿起或移動
如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局外之影響力(包括比桿賽的另一球員或另一球)撿起該球員靜止的球或造成它移動時:
並無處罰,且
該球(譯註:如原球找到時)必須置回其原點(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
不論該球員的球是否被找到,上述規定均適用。
但如不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該球是被局外之影響力所撿起或移動,且該球遺失了,則該球員必須依規則18.2採取桿數與距離之罰桿脫困。
如球員的球被另一球員誤打(錯誤球),適用規則6.3c(2),而非本條規則。
違反規則9.6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9.7球標被撿起或移動
本條規則說明球標正在標示一被撿起的球之球位,如在該球被置回之前,該球標被撿起或移動時之處理程序。
9.7a必須將球或球標置回
如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球員的球標在置回該球之前,被以任何方式(包含被自然力)撿起或移動,該球員必須依下列任一方式處理:
將該球置回其原點(如原點不確定必須估計之)(見規則14.2),或
置放一球標以標示該原點。
9.7b球標被撿起或移動
如該球員或其在比洞賽的對手,撿起該球員(自己)的球標或造成它移動(當該球員的球已被撿起尚未置回時),該球員或其對手遭受罰一桿。
例外--規則9.4b和9.5b之例外適用於撿起或移動球標或造成它移動時:如同球員或其對手撿起或移動該球員(自己)的球而免罰的這些所有的例外情況,如該球員的球標被撿起或意外地移動,亦免罰。
違反規則9.7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資料來源: https://www.randa.org/zh-TW/rog/the-rules-of-golf/rule-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