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球員之行動改善了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
為了秉持“依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的原則, 因此本條規則對球員改善其下一打擊所須受到保護的“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比賽場地之內或之外的任何地方)時,被允許之作為有其限制:
球員的靜止球的球位所處之狀態,
球員的預定站位範圍,
球員的預定揮桿範圍,
球員的擊球線,及
球員要拋下或置放一球的脫困區。
本條規則適用於回合中及規則5.7a之比賽中止期間所採取的行動。
它不適用於:
鬆散自然物或可移動之人造物之移除,但被允許移除的程度見規則15,或
球員的球在運動中時所採取的行動,它含蓋於規則11。
8.1a不被允許的行動
除了規則8.1b、c及d所允許的限定方式之外,下列之任一行動如會改善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球員決不可採取:
(1) 移開、彎曲或弄斷任何下列物件:
生長中或附著的自然物,
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場地整體性的物體或場界標示物,或
當從該開球區打一球時,該開球區的開球區標誌。
(2) 將鬆散自然物或可移動之人造物移到對自己有利的位置(例如:建構站位或改善擊球線)。
(3) 改變地表面,包含下列方式:
將草皮斷片放回草皮斷片凹洞內,
將已放回草皮斷片凹洞之草皮斷片,或其他已鋪好之草皮塊移除或壓下,或
製造或消除坑洞、凹痕或不平坦的表面。
(4) 移除或壓下沙子或鬆土。
(5) 移除露水、霜或水。
違反規則8.1a之處罰:一般處罰。
8.1b被允許的行動
在準備或做打擊時,球員可以採取下列任一行動,即使這樣做改善了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也無處罰:
(1) 正當地尋找自己的球,是以找到及辨認球所採取的合理行動(見規則7.1a)。
(2) 採取合理的行動移除鬆散自然物(見規則15.1),及可移動之人造物(見規則15.2)。
(3) 採取合理的行動標示球位,並依規則14.1及14.2將該球撿起及置回。
(4) 將該球桿(譯註:要做打擊之球桿)輕觸緊鄰該球前方或後方之地面。“球桿輕觸地面”的意思是允許球桿的重量能夠被地表面或其上方的草、土壤、沙或其他物質支撐住。
但不允許下列之行動:
將該輕觸地面的球桿向下加壓,或
․當球位於沙坑內時,觸碰緊鄰該球前方或後方的沙子(見規則12.2b(1))。
(5) 在採取站位時站穩雙腳,包含用雙腳掘進合理數量的沙或鬆土之中。
(6) 正當地採取站位是以合理的行動趨近該球及採取站位。
但這樣做時,該球員:
無權皆按要求正常的站位或揮桿,且
必須使用侵擾過程最少的行動去處理特殊情況。
(7) 做打擊,或為了打擊所做的上桿動作,且隨即做了該打擊。
但當球在沙坑內時,依規則12.2b(1)並不允許上桿的動作觸碰該沙坑內的沙。
(8) 在開球區內:
將球梯插入地面或放在地面上(見規則6.2b(2)),
移開、彎曲或弄斷任何生長中或附著其上的自然物(見規則6.2b(3)),及
改變地表面、移除或壓下沙子及泥土,或移除露水、霜或水(見規則6.2b(3))。
(9) 當球從沙坑內打到沙坑外之後,為了照護比賽場地整平該沙坑內的沙子(見規則12.2b(3))。
(10) 在該洞果嶺上,移除沙子及鬆土,且修復其上之損壞(見規則13.1c)。
(11) 移動自然物來查看它是否是鬆散的。
但如發現該自然物是生長中的或附著的,則它必須保持附著狀態並儘量使它回復原位。
見規則25.4g(對使用輔助行動工具的球員在採取站位時,規則8.1b(5)的調整)。
8.1c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被改善而違反規則8.1a(1)或8.1a(2)將之恢復以避免處罰
如球員移動、彎曲或弄斷物體以改善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因而違反規則8.1a(1),或將一物體移到對自己有利的位置上,因而違反規則8.1a(2):
只要該球員在做出下一打擊之前,依下述(1)及(2)項所允許之方式,恢復原來的條件以消除該改善,則無處罰。
但如該球員是以含蓋在規則8.1a(3)-(5)之內的任何其他方式改善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則不能以恢復原來的條件來避免處罰。
(1) 如何恢復因移動、彎曲或弄斷物體而改善之條件。
該球員在做打擊前,如將被改善的條件以原物體儘量恢復到原位,因違反規則8.1a(1)所造成之改善得以消除時,則他可以免於處罰。下列情況免罰:
將被移除的場界標示物(例如界樁)置回原位,或將被推歪的場界標示物移回原來的角度,或
將被移開的樹枝、草、或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將之還原到原來位置。
但下列情況,該球員不能避免處罰:
該改善未被消除(例如,當場界標示物或樹枝被嚴重地弄倒或破壞而無法復原時),或
用另一物體去恢復原來的狀況,而不是用原來的物體。例如:
使用不同的或外加的物體(例如,將不同的樁放入被移除界樁的洞中,或將被移開的樹枝綁回原來的位置),或
使用其他物質來修理原來的物體(例如,使用膠帶來修理被弄斷的場界標示物或樹枝)。
(2) 將物體移到對自己有利的位置因而改善的條件如何恢復。
該球員在做該打擊之前,可藉由將被移動的物體移回原來的位置,而得免於違反規則8.1a(2)之處罰。
8.1d恢復球靜止後被惡化之條件
球員的球靜止後,如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被惡化:
(1) 何時被惡化之條件可以恢復。如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被該球員以外的人或動物所惡化,並無規則8.1a之處罰,該球員可以依下列說明進行:
儘量恢復原來的條件。
當原來的條件被惡化時,如恢復原來的條件是合理的,或有東西落在球上,則可以標示該球之球位、將該球撿起並弄乾淨,再將該球置回原點(見規則14.1及14.2)。
如惡化的條件不能輕易恢復,則可以將該球撿起,並置放在最近點上(但不更靠近該洞球洞)以置回,該最近點是(a)有最類似之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b)在它的原點一支球桿長度範圍之內,及(c)要與它的原點在相同之比賽場地之區域內。
例外--在球被撿起或移動後且在置回前,該球的球位所處之狀態被惡化時:這種情況含蓋於規則14.2d。除非球位所處之狀態是在比賽已中止且該球已被撿起時被惡化,在此情況下,適用本條規則。
(2) 何時不允許恢復被惡化之條件。
下列因素所致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之惡化,球員決不可改善(規則8.1c(1)、8.1c(2)及13.1c所允許之情況為例外):
該球員本身,包含其桿弟,
該球員授權採取行動的其他人(裁判除外),或
自然力,例如風與水。
當該球員不被允許改善被惡化的對打擊有影響的條件卻做了改善,則該球員依規則8.1a遭受一般處罰 。
因違反規則8.1d而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之處罰:依規則14.7a一般處罰。
見規則22.2(在四人二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方行動,且該搭檔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規則23.5(在四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方行動,且該搭檔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裝備品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8.2球員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影響自己的靜止球或要做的打擊
8.2a何時適用規則8.2
本條規則只適用於當球員以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去影響自己的靜止球或要做的打擊時。
本條規則並不適用於球員下列之行動;
蓄意地擋轉或擋停自己的球,或蓄意改變任何實質條件以影響該球可能靜止的地方(這種情況適用規則11.2及11.3),或
改變該球員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本情況適用規則8.1a)。
8.2b禁止改變其他實質條件的行動
球員決不可蓄意地採取規則8.1a所列之任一行動(規則8.1b、c或d所允許的情況為例外)去改變任何這類其他的實質條件以影響;
自己在該次打擊或後續的打擊後,他的球可能通過或靜止的地方,或
如球員的靜止球在做打擊之前移動,該球可能會通過或靜止的地方(例如,球員擔心自己在陡坡上的球可能會滾進灌木叢時)。
例外--為了照護比賽場地之行動:如球員改變任何其他這類的實質條件是為了照護比賽場地(例如,整平沙坑內的腳印,或將草皮斷片放回草皮斷片凹洞內),依本條規則並無處罰。
違反規則8.2之處罰:一般處罰。
見規則22.2(在四人二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方行動,且該搭檔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規則23.5(在四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方行動,且該搭檔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裝備品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8.3球員以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去影響另一球員的靜止球或要做的打擊
8.3a何時適用規則8.3
本條規則只適用於當球員以蓄意的行動改變其他實質條件,去影響另一球員的靜止球或該另一球員要做的打擊時。
本條規則並不適用於球員蓄意地擋轉或擋停另一球員運動中的球,或蓄意地改變任何實質條件以影響該球可能靜止的地方(本情況適用規則11.2及11.3)。
8.3b禁止改變其他實質條件的行動
球員決不可蓄意地採取規則8.1a中所列之任一行動(規則8.1b、c或d所允許之情況為例外),以:
改善或惡化另一球員對打擊有影響之條件,或
改變任何其他實質條件以影響:
另一球員在下一打擊或後續的打擊後,該另一球員的球可能通過或靜止的地方,或
如另一球員的靜止球在做打擊之前移動,該球可能通過或靜止的地方。
例外─為了照護比賽場地之行動:如球員改變任何其他這類的實質條件是為了照護比賽場地(例如,整平沙坑內的腳印,或將草皮斷片放回草皮斷片凹洞內),依本條規則並無處罰。
違反規則8.3之處罰:一般處罰。
見規則22.2(在四人二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方行動,且該搭檔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規則23.5(在四球賽中,任一搭檔可以替該方行動,且該搭檔採取有關另一搭檔的球或裝備品的行動,視為另一搭檔的行動)。
資料來源: https://www.randa.org/zh-TW/rog/the-rules-of-golf/rule-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