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比賽場地場界及界外
高爾夫是在委員會所設定的比賽場地之場界內打球。所有不在比賽場地內之區域是界外。
2.2被定義的比賽場地之區域
比賽場地之區域分為下列五種。
2.2a一般區域
一般區域含蓋整個比賽場地,但不含規則2.2b所述之比賽場地的四種特定區域。
因為下列原因所以稱之為“一般區域”:
它含蓋了比賽場地的大部分,且直到球員的球到達該洞果嶺之前,是該球員最常打球的地方。
它包含了在本區域內會看到的各類型之地面,及生長中的或附著其上的物質,例如:球道、粗草區及樹木等。
規則2.2之圖解: 被定義的比賽場地之區域

2.2b四種特定區域
某些規則專門適用於一般區域以外之其他四種比賽場地之區域:
該洞之開球區,球員打該洞時必須從這裡開始(規則6.2),
所有的處罰區(規則17),
所有的沙坑(規則12),及
球員正在打的洞之果嶺(規則13)。
2.2c決定球所在的比賽場地之區域
球員的球所在的比賽場地之區域會影響打該球或採取脫困時適用之規則。
球只會被視為處於一種比賽場地之區域:
如球有一部分同時處於一般區域及四種特定比賽場地之區域之一,則被視為處於該特定區域。
如球有一部分同時處於二種特定比賽場地之區域,則該球按下列排序被視為在該區域內:處罰區、沙坑、果嶺。
2.3會妨礙打球之物體或狀況
受某些被界定之物體或狀況妨礙時,某些規則允許免罰脫困,例如:
鬆散自然物(規則15.1),
可移動之人造物(規則15.2),及
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亦即,動物的洞穴、待修復地、不可移動之人造物及臨時積水(規則16.1)。
但受場界標示物或場地整體性的物體妨礙打球時,不可以免罰脫困。
2.4禁止打球區
禁止打球區是在比賽場地異常狀況(見規則16.1f)或處罰區(見規則17.1e)內一個被界定的區域,該區域禁止打球。
下列情況球員必須脫困:
球在禁止打球區內,或
當球員的球位於禁止打球區之外,但該禁止打球區妨礙其預定站位之範圍、或預定揮桿之範圍(見規則16.1f 及17.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