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高爾夫運動
高爾夫是在比賽場地上以球桿打球,進行一回合18洞(或更少洞數)的一項運動。
每一洞是從該洞開球區以一打擊作為開始,當該球在該洞果嶺進洞時結束(或規則以其他方式說明該洞已完成)。
對每次打擊,該球員要:
依其所碰見的比賽場地現狀打球,且
依該球之所處打球。
但當規則允許球員改變比賽場地上與打擊有關的條件,且要求或允許該球員從其球原所在以外的地方打球時,則會有一些例外。
1.2球員行為的標準
1.2a球員被期待的行為
每位球員都被期待依本運動精神打球:
以誠信行事--例如:遵循規則,施加所有的處罰,及誠實地打球。
表現對其他球員之體恤--例如:迅速的打球步調,留意他人的安全,及不干擾其他球員打球。如球員擊出的球會有打到他人的危險時,應立即大聲喊叫作為警告,像是以一般傳統的喊法”看球”。
照護比賽場地 --例如:回填草皮斷片、耙平沙坑、修理球痕,及不造成比賽場地不必要的損壞。
未依循上述指導行事,依規則並無處罰,除非球員的行為抵觸本運動精神,且是嚴重的脫序行為,則委員會可以取消該球員之比賽資格。
“嚴重脫序行為”是指球員的行為遠遠背離高爾夫所期待的,因此以最嚴厲的處分將一位球員從比賽中驅離是恰當的。
取消比賽資格之外的處罰,只有當這些處罰依規則1.2b被採納為“行為規範”時,球員的脫序行為才得課以處罰。
1.2b行為規範
委員會得以行為規範制定自己的球員行為標準,並列入當地規則。
該規範可以包含違反其標準所致的處罰,例如:罰一桿或一般處罰。
如行為不符規範的標準且嚴重違規時,委員會得取消該球員之比賽資格。
1.3依規則打球
1.3a“規則”的意思;競賽條件
術語“規則”係指:
規則1-25及定義,及
委員會為競賽或比賽場地所採用的“當地規則”。
球員有責任履行委員會所採用的 “競賽條件”(諸如:參賽須知、比賽的形式及日期、回合數、一回合的洞數及洞號順序等)。
1.3b執行規則
(1)球員有責任執行規則。球員有責任對自己執行規則:
球員被期待知道自己違規時,要誠實地施加處罰。
如球員已知自己涉及罰桿的規則,卻蓄意不施加,則該球員要被取消比賽資格。
如二位或更多球員約定忽略任一規則或所知要施加的處罰,且其中之一位球員已開始該回合,則這些球員要被取消比賽資格(即使這些球員在該約定上尚未作為)。
當需要解決事實問題時,球員有責任考量自己所知之事實,及其他所有合理有用的資訊。
球員可以向裁判或委員會尋求規則之協助,但如在合理的時間內無法得到協助,則必須繼續打球,並在可行的時機下,向裁判或委員會提報該問題(見規則20.1)。
(2) 當執行規則時,接受球員確定位置時的“合理判斷”。
諸多規則要求球員依規則去決定球位、點、線、區塊或其他位置,例如:
估計球最後穿越處罰區邊界之位置,
當採取脫困要拋下或置放一球時之估計及丈量,
要在球的原點置回一球(該點不論是知道或估計的),
決定球所處的位置是在哪個比賽場地的區域,包含球是否是在比賽場地內,或
決定球是否觸及或是否是在比賽場地之異常狀況之上或之內。
關於位置這類的決定,需要迅速、謹慎地做出,但通常無法很精準。
只要該球員在這種情況下做出了合理預期的正確決定,則該球員的合理判斷將被接受,即使在完成該打擊後,藉由錄像證據或其他資訊顯示該決定是錯的。
如球員在該次打擊之前已知該決定是錯的,則必須更正之(見規則14.5)。
1.3c處罰
(1) 導致處罰之行為。當球員因自己或其桿弟的行為導致違規,則要施加處罰(見規則10.3c)。
在下列情況下處罰亦適用:
如該球員或其桿弟接受另一人為該球員所採取的違規行為,且這個行為是在該球員要求下,或該球員未反對下做出,或
球員或其桿弟看到另一人要採取一項有關該球員的球或裝備品之行動,而該球員知道這個行動如由自己或其桿弟採取時亦會是違規的,但未對該行動的發生提出異議或制止。
(2) 處罰標準。處罰的本意是抵銷被處罰之球員的任何潛在優勢。有下列三種主要的處罰標準:
罰一桿。依某些規則,如(a)違規引生的潛在優勢是輕微的,或(b)球員採取罰桿脫困,從球原所在之處以外的地方打一球,則本處罰對比洞賽及比桿賽二者皆適用。
一般處罰(在比洞賽輸洞,在比桿賽罰二桿)。當違反大多數規則所引生的潛在優勢較罰一桿之情況更為重大時,則適用本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在比洞賽及比桿賽,球員因某些行為或規則之違反涉及嚴重之脫序行為(見規則1.2),或由於所涉及之潛在優勢過於重大,以致該球員的桿數無法被認為有效,則該球員得被取消比賽資格。
(3)變更處罰禁用裁量權。處罰只能依規則之規定施加:
球員及委員會都無權以其他的方式施加處罰,且
如錯誤施加處罰或不施加處罰,則只有在無法及時更正該錯誤時才得以成立(見規則20.1b(2),規則20.1b(3),規則20.2d及規則20.2e)。
在比洞賽之球員及其對手可以同意如何解決規則問題,只要他們不是約定忽略任一規則或所知要施加的處罰(見規則20.1b(1))。
(4) 多重違規適用之處罰。球員違反不同規則或重複違反同一規則,是否會受到多重處罰,取決於是否有介入之事以及該球員之所為。
為了適用本條規則之目的,有下列二個介入之事:
一次完整的打擊。
主觀地或被動地意識到違規(這包含當球員知道自己的違規、當球員被告知違規或當球員不確定自己是否已違規之時)。
依下列說明施加處罰:
在二次介入之事之間的重複違規施加單一處罰:如球員在二次介入之事之間違反不同的規則或重複違反同一規則,則對該球員施加單一處罰。如球員違反了不同的規則,而各有不同程度的處罰時,則對該球員施加較重程度的處罰。
在介入之事之前或之後的重複違規施加多重處罰:如球員違規且在介入之事之後隨即又違反同一規則或其他規則,則對該球員施加多重處罰。
例外–被移動的球未被置回:如球員依規則9.4被要求置回被移動的球而未做,且從錯誤的地方打球,則該球員依規則14.7a只施加一般處罰。
但球員在採取罰桿脫困時的任何罰桿(例如#規則17.1、18.1及19.2的罰一桿),要在其他任何的處罰以外另行施加。
資料來源: https://www.randa.org/zh-TW/rog/the-rules-of-golf/rule-1